第二章 新著作權法的連鎖反應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修正版「新」著作權法出爐、公佈實施後,台灣盜版漫畫的部分出版商意識到版權的取得時機已到。因此紛紛停掉暢銷達數萬本,甚至二十多萬本的期刊。積極的談判,設法取得日本合法的授權。
過報倉本因為台灣和日本沒有互惠的著作權協定及保護雙方智慧財產權的法令,加上市場仍在出租書的路線上,均不願投入授權的工作,以免血本無歸。再加上過去的慘痛經驗(<聖鬥士星矢>曾授權台灣出版,結果鬥不過盜版),使他們不輕易談版權。他們等台灣盜版出版茉為他們拓展出一片沃土,開發出可以經營的市場後,方敢放手。
「新著作權法「雖然只保護一個月內在台灣和日本同步出版的漫畫作品,但日本和台灣出版商均體認到,在美國三○一報復條款逼迫下,以及台灣勢必加入GATT及「國際巴黎公約」、「伯恩公約」等智慧財產保護組織的國際規範內的情形下,對於健全法令及制度已達成了共識。
因此,日本的期刊雜誌已鬆手授權給台灣出版中文版。
單行本方面的交易也頗為熱絡,雖然不受著作權法的保障,但合法授權的遠景是目前七家(時報、聯經、東立、大然、長鴻、尖端、青文)出版社所樂觀的。接受日本漫畫授權的原因是除了已有可預見的市場之外,「著作權法」也是樂觀的要件。將來,出租業、盜版在完備的智慧財產保護下勢必要消失無形。
單行本在舊作方面,盜版漫畫於一九九三年的五月依然大量印製發行,即已取得版權及登報聲明。但是據某業者提及,他還是有辦法扼止別盜印的。他將出版發行登記在已取得美國公民權的太太名下,擔任發行人,並延聘在美國註冊的律師當法律顧問。自然的,美國是受台灣著作權保障的互惠國,美國公民名下的出版品也就名正言順的受到應有的照顧了!這一招自然管用。
一九九三年五月份,美國把台灣列入特別三○一條款的優先觀察國家中,限定我方得於三個月時間內達成美方的要求。行政院經建會主委蕭萬長宣佈:「全面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綱領」已於六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受爭取國際間享有尊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地位,我國將克服國際政治干,積極爭取加入「伯恩公約」、「巴黎公約」等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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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快報》出刊至134期停刊,並登出停刊啟示回應「新權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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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萬長也指出,為了要落實幸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計劃成立一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專責機構。「保護智財權行動綱領」的要點是:建全法制體系,強化行政組織,加強教育及宣導,增進對外諮商談判能力,以及配合加強調查及研究工作、對產業界調適的協助措施、執行成效的追蹤考查。將來設置的智慧財產權專責保護機構工作包括:作為智慧財產權被侵害人之申訴機構,協助智慧財產權被侵害人進行蒐證、舉證及報案等工作,廣為蒐集世界各國有關智慧財產權起訴、裁決之資料供大眾參考。從此可見政府保護智財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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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均有自己一套強調授權、尊重著作權的標幟,尊重著作權的精神圖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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